基本案情
2021年8月1日,敬某入职某机械公司,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。该公司于2021年8月1日开始实行其《职员手册》中载明的规章规范,其中《职员手册》第二篇人事管理规范中的第八章为奖惩管理规范。同日,敬某在《好好学习规章规范确认单》上签字。某机械公司于2022年6月23日与7月4日-8日作出的《违规确认单》。
显示敬某在岗期间不服从企业的工作分配、调动或指挥,消极怠工,什么事都不干,玩手机,睡觉。经批评教育、警告和通告后仍不改正,情节恶劣,屡教不改,紧急违反公司规章规范。其惩处建议为书面警告、记过与解除劳动合同。
2022年7月8日,某机械公司向敬某发出《解除劳动合同公告书》。
主要载明:因敬某紧急违反企业的规章规范,解除劳动合同时间从2022年7月8日起。
法院裁判
法院经审理觉得,敬某已学习某机械公司拟定的《职员手册》上载明的有关规章规范。该公司可以依据相应规章规范对敬某进行管理,敬某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也应当遵循该管理规定。
依据敬某的陈述内容,敬某对某机械公司作出的《违规确认单》上载明的内容是知道的,某机械公司也举示了相应的照片及视频进行了佐证,故本院对该公司作出的《违规确认单》上载明的事实予以采信。
依据上述事实与《职员手册》的有关规定,某机械公司对敬某作出记过两次处置后,对敬某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置符合该公司拟定的规章规范。该公司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。
法官说法
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选择“躺平”,法律是不支持的。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规章规范的行为可能是积极行为,也会是消极行为。平时管理中,用人单位借助合法拟定的规章规范依法解除双方劳动关系,不需要承担相应责任。
引使用方法条
中国劳动合同法