格式条约是当事人为了重复用而预先拟定,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他们协商的条约。实务合同关系中多存在格式条约,如出卖方的销售合同条约、出租人的出租合同条约等。使用格式条约订立合同的,易被认定为无效。法律规定,假如格式条约存在提供格式条约一方免除其责任、加重他们责任、排除他们主要权利的,该条约无效。假如企业借助拟定格式条约的优势而将条约拟定的极其不公平,使相他们没办法保护权益的,比较容易被认定为无效条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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